迷宫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破2万亿_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占比

时间:2024-03-31 08:00:53

迷宫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破2万亿_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占比

1.跨境电商物流行业的发展现状是什么样的?

2.中国跨境电商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3.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如何

4.2021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有多少?

5.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货币量有多大b2c,c2c之和及b2b

6.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

迷宫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破2万亿_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占比

跨境电商物流行业的发展现状是什么样的?

       利好政策推动跨境物流建设发展。

       我国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驱动跨境电商物流市场持续增长。以国家邮政局披露的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件量为例,2011-2019年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件量从1.1亿件增至14.4亿件,2011-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达35%。截止至2020年全年,国际/港澳台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18.4亿件,同比增长27.7%。

       跨境电商物流注意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中国跨境电商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15%

       与全球经济复苏仍受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受挫的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规模仍然实现持续增长。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约19237亿元,比2020年增长18.6%。

       在进出口结构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仍然以出口为主,且出口占比逐年提升。2021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中,出口总额占比超过70%;进口占比仅为27%左右。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

       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物流道路受阻、海外网购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导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2020年下降了5.44个百分点。2022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7万亿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增长以及我国消费者对进口优质商品需求的增加,跨境电商渗透率持续增长。虽然2021年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渗透率出现小幅下降,但未来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以及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增长,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B2B为跨境电商主要交易模式

       在交易模式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以B2B交易模式为主,2021年占比达到77%。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近年来B2C交易模式占比逐年提升。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拓展,未来B2C交易规模将会逐渐扩大。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如何

       ——预见2022:《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全景图谱》(附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等)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安克创新(300866);跨境通(002640);天泽信息(300209);ST华鼎(601113);联络互动(002280);广博股份(002103);兰亭集势(LITB);新维国际控股(08086.HK)等

本文核心数据: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跨境电商产业链

行业概况

——定义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商推动外贸模式改变,缩短外贸交易链条。传统贸易模式中,往往是专业外贸经销商专门从事跨境贸易,帮助制造商将生产的货物出口,并在目的国对接专业的外贸采购商,收货后分给各级分销商、零售商。而在电子商务的帮助下,制造商仅需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即可触达消费者,贸易链条大大缩短,对维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具有深远的意义。

——产业链剖析:出口和进口跨境电商为产业链主体

       跨境电商产业链包括跨境电商进出口主体以及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服务商主要包括跨境支付、跨境金融、跨境物流等配套服务产业。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链如下: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行业产业链企业丰富。出口跨境电商代表企业有阿里速卖通、赛维时代、百事泰、沃尔玛等;进口跨境电商有天猫国际、京东国际、考拉海购、洋码头等。

行业发展历程:行业进入3.0阶段

       回顾中国电商行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跨境电商是从传统外贸发展到外贸电商,在进一步发展成为跨境电商的,跨境电商发展至今,也不过二三十年的时间,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提升,跨境电商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总体来看,大致可将跨境电商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行业发展现状

——跨境电商综试区达到132个

       2022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试验区近7年时间里的第6次扩围,范围已扩至全国132个城市和地区。

——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15%

       与全球经济复苏仍受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受挫的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规模仍然实现持续增长。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约19237亿元,比2020年增长18.6%。

       在进出口结构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仍然以出口为主,且出口占比逐年提升。2021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中,出口总额占比超过70%;进口占比仅为27%左右。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超过14万亿元

       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物流道路受阻、海外网购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导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2020年下降了5.44个百分点。2022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7万亿元左右。

——跨境电商行业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增长以及我国消费者对进口优质商品需求的增加,跨境电商渗透率持续增长。虽然2021年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渗透率出现小幅下降,但未来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以及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增长,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跨境电商以B2B交易模式为主

       在交易模式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以B2B交易模式为主,2021年占比达到77%。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近年来B2C交易模式占比逐年提升。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拓展,未来B2C交易规模将会逐渐扩大。

行业竞争格局

——区域竞争格局:广东省跨境电商卖家数量最多

       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卖家数量来看,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我国存量跨境电商B2C为52.46万家,全国卖家数量TOP10省份分别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山西省、河南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四川省和湖北省。

       注:图中数据截至到2021年第三季度。

       全国跨境B2B卖家数量约为16万家,卖家数量TOP5省份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和福建。其中,广东省卖家数量占比接近30%。

       注:图中数据截至到2021年第三季度。

——企业竞争格局:SHEIN估值达到3000亿元

       根据网经社发布《202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百强榜”》,在跨境电商企业中市值最高的是SHEIN,达到3000亿元;其次是安克创新,市值超过400亿元;空中云汇市值排在第三位,为350亿元。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15.7万亿元

       电商法和跨境电商系列新政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提升市场整体品质,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全球化趋势、消费升级将推动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增长。根据网经社预测,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15.7万亿元,其中,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占比77%,将达到12.1万亿元;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占比为23%,将达到3.6万亿元。

——跨境电商未来三大方向值得关注

       未来,跨境电商将有三大关注方向:独立站、跨境物流和合规要求。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021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有多少?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占比均上升

       2010-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占比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2014-2016年货物出口贸易下降的趋势下,中国跨境电商仍上升发展,这主要得益于国内电商巨头布局跨境电商行业以及传统外贸企业集体向跨境电商转型。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达到9.0万亿元,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8.3%;前瞻根据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以及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近几年的发展增速初步估计,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的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

       根据海关总署数据,2015-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2019年全国新增跨境电商企业超6000家,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总额达1862.1亿元,同比增长38.2%。

       2013-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主要以出口为主。根据2019年6月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2018年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7.1万亿元,同比增长12.7%;而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9万亿元,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占比达78.9%。前瞻根据近几年跨境电商的发展趋势测算,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口规模占比约为76.6%。

政策出台助力跨境电商发展

       对于跨境电商,国家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从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数量来看,我国跨境电商产业园正在快速发展。自2015年以来,我国国务院共批复了四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有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规范跨境电商的政策。从目前跨境电商产业相关政策来看,税收调控仍是重点,另外在产业园发展方面,国家鼓励试点城市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事宜。

       —— 更多数据及分析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模式与产业整体规划研究报告》。

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货币量有多大b2c,c2c之和及b2b

       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增长15%

       与全球经济复苏仍受疫情影响,不同程度受挫的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规模仍然实现持续增长。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约19237亿元,比2020年增长18.6%。

       在进出口结构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仍然以出口为主,且出口占比逐年提升。2021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中,出口总额占比超过70%;进口占比仅为27%左右。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

       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物流道路受阻、海外网购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导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增速放缓。202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较2020年下降了5.44个百分点。2022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7万亿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增长以及我国消费者对进口优质商品需求的增加,跨境电商渗透率持续增长。虽然2021年受疫情影响,跨境电商渗透率出现小幅下降,但未来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以及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增长,我国跨境电商行业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B2B为跨境电商主要交易模式

       在交易模式方面,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以B2B交易模式为主,2021年占比达到77%。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近年来B2C交易模式占比逐年提升。随着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规模的扩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拓展,未来B2C交易规模将会逐渐扩大。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自:YiShop电商系统

       电子商务整体数据:

        交易规模: 2015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7.63万亿元,同比增长30.4%。其中,B2B交易额5.8万亿元,同比增长28.8%。网络零售交易规模1.61万亿元,同比增长48.7%。

        从业人员: 截止到2015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35万人。

       B2B行业数据:

        市场规模:2015年上半年,中国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5.8万亿元,同比增长28.8%。

        市场营收: 2015年上半年,中国B2B电商服务商的营收规模为110亿元,同比下降4.3%。

        市场份额: 2015年上半年,中国B2B电商服务商市场份额排名:阿里巴巴39%,上海钢联8.7%、环球资源5.2%、慧聪网3.6%、焦点科技2.1%、环球市场1.3%、网盛生意宝0.7%。

        融资规模: 2015年上半年,B2B获得投融资企业数量超过70家。

       跨境电商监测数据

        交易规模: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

        交易规模进出口比例: 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出口占比达到84.8%,进口比例15.2%。

        交易规模模式结构: 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91.9%,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据绝对优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8.1%。

        海淘十大热门商品: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海淘十大热门商品分别为:护肤彩妆、母婴用品、奢侈品、电子产品、服装、保健品、箱包、新宠厨具、智能产品、生活电器。

       网络零售行业数据

        市场规模: 2015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6140亿元,相比2014 年上半年的10856亿元,同比增长48.7%。

        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 2015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4%,2014年上半年达到8.7%,同比增长31%。

        市场份额: 2015年上半年,中国B2C 网络零售市场(包括开放平台式与自营销售式,不含品牌电商),天猫排名第一,占57.7%份额;京东名列第二,占据25.1%份额;苏宁易购位于第三,占3.4%份额。位于4-10 位电商依次为:唯品会(2.5%)、国美在线(1.6%)、1号店(1.5%)、当当(1.3%)、亚马逊中国(1.2%)、聚美优品(0.5%)、易迅(0.3%)。

        用户规模:截止2015年6月,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4.17亿人,而2014年上半年达3.5亿,同比增长19.1%。

        移动购物交易规模: 2015年上半年,中国移动网购交易规模达到8421亿元,依然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移动购物市场份额:2015年上半年,移动购物市场规模份额中,阿里无线占据第一的位子,达80.1%;手机京东排名第二,占10.7%;手机唯品会占据第三,份额为2.6%;位于4-10 名的分别是:手机苏宁易购(1.8%)、手机1号店(0.6%)、手机国美在线(0.5%)、手机聚美优品(0.4%)、手机当当(0.3%)、手机亚马逊(0.25%)、买卖宝(0.2%)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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